赣南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7月11日
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持续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赣南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中心、所)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
1.将他人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全部或部分原样照抄而不加注明的。
2.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四)伪造数据的。
伪造数据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出现的杜撰或篡改数据行为。杜撰指的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从而支持理论的正确性或者确认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篡改指的是用作伪的手段按自己的期望随意改动、任意取舍原始数据或实验使得结果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支持自己的论点。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学位论文提交阶段,未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在学位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随机抽查审核校内存档的学位论文,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且提供相应材料并被核实;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在学位论文中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属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已经毕业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若为在职人员,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的,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本人,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3年内受过其他学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处理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未履行上述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暂停硕士研究生招收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及相关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为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抽查、举报受理及复议申请受理部门。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受理登记。研究生院负责受理通过举报、抽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在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后,及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反映的情况,组织专家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
(一)成立调查小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指定专家(及有关人员)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与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被调查人(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教师和被调查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开展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应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小组应告知被调查人可以就调查事宜进行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调查小组的具体调查取证。必要时,调查小组可要求被调查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的提问。若被调查人拒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问题的,调查小组可依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应得到充分尊重。
(三)作出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记录、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及全部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认定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调查小组的的报告对存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由教学学院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被调查人本人。以上程序应该在受理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申诉与复议。受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存有疑义的,可以提出申诉,并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