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
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7月11日
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赣南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赣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人员、各类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研究生院或相关教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第六条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
第七条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有关教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结论。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裁定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硕士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按《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硕士研究生,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延缓开题或答辩;
(五)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处理和处罚结果。
对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直接参与学术不端行为,按《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及其档案所在单位,并收回其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者;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者;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