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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发〔2017〕62号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3   点击数: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1762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大 学

2017828


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研究生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创业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2年。新生报到时已怀孕者必须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教学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不合格的,由所在教学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并缴纳学习费用,缴费后凭计财处缴费收据到所在教学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习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不得托他人代办,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学院和导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已取得学籍研究生因中途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变动所发生的学费退费、收费变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类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具体按《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主要依据为: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九条在研究生结束课程学习、完成开题报告后,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政治品德、学习情况与科研能力,具体按《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位点同意,教学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培养方案中,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实际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如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25年弹性学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践等环节,学业成绩优秀,符合下列(一)和(二)条件,可以申请提前进入毕业程序。提前毕业者在校总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一)课程学习成绩应在本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

(二)有本专业重要创新研究成果或重大实践成果,或在本专业国家级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刊物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短期延长学习年限可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得超过两学年,即在校学习时间总计不得超过5年,否则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延长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专业调整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原专业及所在教学学院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专业及教学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所在教学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所在教学学院应协助学校与拟转入的单位联系,在征得拟转入单位和拟转入单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教学学院、专业和导师的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疾病、创业、入伍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因怀孕休学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学籍和休学)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累计达三分之一(含)以上者;经医院诊断患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者;

(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拟超过学习时间的四分之一(含)者;

(三)怀孕三个月(含)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对于休学创业的研究生,休学时限可适度延长,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教学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且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达两学年经校医院诊断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毕业年限按休学时间顺延。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15天内(含)没有提出复学申请者;

(二)一学期内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补考不合格、申请重修后考试仍不合格者;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归者;

(七)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八)自行出国留学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经导师及所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学校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有在籍研究生权利。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赣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具体见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给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习不到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第三十七条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进行注册和备案,并供本人查询。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接受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20178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已经处理的有关学籍管理问题,一律不予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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