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17〕37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7月11日
赣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位点的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 学位点的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学术型学位点的设置: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的设置采取申报制。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选择培育成熟、基本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科组织申报,经江西省学位委员会评议推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设立。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原则上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也可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履行有关申报程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设立。
二级学科的设置和调整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及《赣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暂行规定》(师大发〔2017〕38号)执行。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的设置: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专业学位与相应的学术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
一个专业学位类别相当于一个一级学科,一个专业学位领域相当于一个二级学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一个领域相当于一个一级学科。
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程序同一级学科设置程序。
第四条 学位点的调整
在保持学位授权点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点评估的结果以及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可实施学位授权点自主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调整办法和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执行。
第二章 学位点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学位点的建设应着力于优化培养、管理模式和师资队伍结构,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改善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条件,学校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1.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团结协作,学术思想活跃的学术队伍。有2至3名学术水平较高、富有开拓和奉献精神、在行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骨干。
2.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学位点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承担有国家级重要项目或部委、省级或其他比较重要的科研项目,有满足学位点发展和研究生培养所必须的科研经费。有一定数量公开出版、发表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论文,有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或部委、省级的奖励。
3.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选拔招收优秀本专科学生攻读本学位点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合理、质量较高,正式出版过一定数量且质量较高的研究生教材或参考资料,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基本完善,积极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生导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者考上博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良好。
4.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位点的社会影响。加强与其他兄弟院校或科研院所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联系,选派学位点成员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承办省级以上行内学术会议。选派学位点成员到高层次院校访学、进修,积极促成与高层次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有条件的学位点可以积极拓展与国内外学术机构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
5.推进协同创新,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根据学位点发展及研究生培养需要,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原则,在中学、企业或其他单位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具体的合作计划、充分的合作交流、有高水平的合作成果。
6.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学位点内部管理。学位点有自己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学位点成员考核与奖励办法、导师遴选及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 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进行建设,一级学科目录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统筹于一级学科下。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在人力、物力上对学位点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并有专项经费用以保障导师培训、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满足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需要,经费具体使用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各教学学院自行制定。
第三章 学位点负责人的基本条件、遴选、
聘任与职责
第八条 学术学位点负责人分为一级学科负责人、一级学科下方向负责人、二级学科负责人三类,其中一级学科下方向负责人等同于二级学科负责人。专业学位负责人分为类别负责人、学科领域负责人二类。以上统称为学位点负责人。
第九条 学位点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在省内外学术界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带头和凝聚作用。
2.年龄不超过56周岁。一级学科点、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科点或方向负责人或学科领域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近3年内连续独立承担至少一门本学位点的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并实际承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务(新增学位点的负责人不做此项要求)。
4.有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属于拟负责的学科领域。近3年至少主持过拟负责学科领域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本学科领域的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近3年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发表了较多论文,或出版过相关学术著作。
5.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该方向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与聘任:
1.学位点负责人应从学位点内符合条件的导师中产生。
2.遴选及聘任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导师个人申请;
(2)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人选予以公示;
(4)研究生院将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学校下文聘任学位点负责人。
学位点负责人聘期3年,学位点负责人的考核结合学位点建设考核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点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1.根据国内外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共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学位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所在教学学院组建本学位点学术梯队,做好导师遴选和队伍建设工作。对本学位点的人才引进和在职人员进修提出意见建议。
3.负责组织本学位点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组织读书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
4.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规定,协助教学学院做好制订(修订)本学位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的编写、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师生互选、研究生论文开题及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
5.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规定,协助研究生院、教学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生源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命题与阅卷、生源调剂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6.负责组织学位点评估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
7.负责本学位点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8.一级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对本一级学科点(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整体发展提出明确思路,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做好各二级学科或方向(领域)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二级学科或方向(领域)负责人做好以上1至7项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每3年对学位点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由教学学院组织。各教学学院应根据校院二级管理方案精神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位点负责人考核办法及工作酬劳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每6年组织一次学位点建设情况合格评估,评估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