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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23   点击数:

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提高在校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推动我校研究生学术研究工作发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组建多学科创新团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依托相关优势学科建设研究生创新平台,促进研究生之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等。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立项、评审、结题等),由研究生院负责;学院负责项目申报、结题的初审;导师具体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经费来源为:

1.学校下拨的专项经费。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捐款。

3.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收益。

第六条  创新基金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科研旅差费(调研、学术会议费);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资料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4.论文版面费、报奖和申请专利费。

5.其它必要费用。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分学院划拨至研究生名下,研究生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研究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研究生研究经费。经费使用自主权在项目负责人,但需导师、教学学院及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九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立项的方法,申报时间可定为每年的5月份;评审、立项时间为每年的6月。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名额视今后研究生人数及资助力度来定。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申报的对象是已经注册的在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提倡以项目组方式申请,鼓励新产品研发,学科交叉融合,对跨专业、跨院系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项目组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能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2.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3.申请人导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若导师主持国家级课题或主持省级以上课题经费文科超过3万元,理科超过10万元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允许其以其导师课题的子课题形式立项,但学校不再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或参与1个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同时指导不超过2个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1.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导师审查签字后交由所在教学学院初审,学院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择优推荐,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到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组织复审,并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提交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该项目的,由教学学院提出意见,并经研究生院审核中止其项目并不再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若需外出调研,必须提交调研提纲,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批准后,交到研究生院备案。外出调研提纲将作为今后报账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在规定的结题时间前一个月,由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包括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成果实物)等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教学学院组织结题初审并提出结题意见,研究生院组织复审。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学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撤销处理,不拨付创新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基金所取得的成果要求: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论著至少1篇。

2.理工科的研究成果可以以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计算机软件等替代。

3.美术、音乐作品在期刊上发表等同于论文发表;

4.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交与课题相关的实践作品(案例、设计、开发方案、调查报告、教学视频、艺术作品、专利等)及其研究报告,并附两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本学科硕导)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赣南师范大学创新基金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7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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