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
管 理 办 法
为改善研究生培养的条件,提高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效率,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82)教计财字0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标准: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标准:工科、艺术类研究生:4500元/生,其它类研究生4000元/生。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经学校同意,可适当调整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标准。
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适用于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开展的学习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实验、调研、专业实习实践、外出学术交流、学术成果发表、学位论文答辩等业务活动。
2.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检测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购置费、必要的资料复印费、论文打印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专业实习实践的差旅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实验等活动的差旅费、论文发表的版面费以及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3.研究生论文答辩经费可按每人500元(专业人数≥6人)或每人600元(专业人数<6人)的标准预留提取至研究生所在教学学院统筹使用。研究生论文答辩经费提取不得超过以上标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研究生答辩之外的开支。
4.研究生应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办公耗材、复印、打印费用占培养业务费比例不宜过大,提倡费用使用向外出学术交流倾斜。
三、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下拨:
以导师为基本单元,每位导师建立一个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指标本。每年研究生新生学籍注册且完成师生互选后,计财处根据教学学院提供的各位导师实际指导学生人数及名单,按照各类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标准,将研究生答辩经费预留出来,其余培养业务费一次性划拨到位。
(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由导师负责管理,只限于用在研究生的培养中,不得挪作它用。
(三)研究生使用培养业务费的要求: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一般不借支,使用时由研究生先垫付再凭正式票据报销。
2.研究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资料或做实验,所需经费如果需要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支出,应在外出前办理相关手续,报销时应出具相关审批表。
3.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购买的书籍、仪器设备,在报销前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将书籍或仪器设备交回教学学院。
4.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终止研究生学习,其未使用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由教学学院冻结收回。
(四)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报销程序:
1.研究生个人使用的经费报销程序:
研究生本人在票据后签字——导师签字——各教学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计财处报账。
2.研究生论文答辩经费报账程序:
研究生工作秘书在票据后签字——各教学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计财处报账。
四、研究生到外地参加教学、学术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参加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教学学院、教研室、导师自选科研项目研究,其费用在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不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2.研究生到外地参加教学、学术或进行调研等活动,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不予补助。车船费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住宿费最高标准为180元/天。
3.必须赴校外兼职导师处学习或外出进修、培训、实习实践及参加其他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应自带行李,只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4.以上补助、住宿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学校计财处的执行标准为准。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