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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发〔2017〕39号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3   点击数: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1739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大 学

2017711


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培养对象类型不同,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

第四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教学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导师评聘分离制度和导师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制度,实现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导师岗位责权

第六条导师岗位职责:

导师应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的决定和安排。承担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培养目标,加强研究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专业素养与能力的培养,使研究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在思想情操、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跟踪学术前沿,拓宽学术视野,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每学年至少要外出参加1次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四)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承担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招生、学位点建设、课程建设及研究生培养各项工作。

(五)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任务,每学年为研究生做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为研究生讲授12门本学科(专业)课程。

(六)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定期与研究生见面交流并对其指导,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实习实践等执行情况,每个月不少于1次。

(七)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和实践指导。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所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审阅学位论文并提出修改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提交重复率电子检测、专家评审和申请论文答辩、抽检等意见。

(九)掌握使用好研究生的培养业务费,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及就业指导工作。

(十)专业学位导师还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提升自身实践技能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力和水平,培养研究生成为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加强实践及应用研究,加强与特定行业的联系,定期到特定行业进行顶岗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合作项目研究等。导师每年到行业调研、实践、听课等活动不少于5次。加强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参与并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对本学科(专业)点的学位点建设经费、研究生教学经费等的使用具有监督权。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建议权。

(二)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有权推荐优秀生源、优秀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对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具有建议权。

(三)对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具有建议权。对因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学院提出中期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四)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六)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招生指标倾斜和优先选择研究生的权利。

(七)根据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三章导师遴选

第八条导师遴选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熟悉国家及江西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能讲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56周岁。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学术学位导师的业绩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正在进行研究的省级(含省教育厅)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省级项目和横向项目应为主持,国家级项目应为前3位,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研的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0.3万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2万。理工科、管理类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0.4万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科研经费以学校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为准)。

2.论文、论著、专利: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1篇以上C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过1部专著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1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3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刊物或2篇以上B类刊物论文或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批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特殊学科专业(指体育、外语、艺术、农学、工程类)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成果的要求。

(三)专业学位导师的业绩条件:

除符合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工作或研究及指导学生实践的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2.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0.3万元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2万元。

3.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作品)

2)近3年在申请专业领域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专业竞赛奖、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专利或公开出版发表的艺术作品等实践性成果(国家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2,厅(局)级前1)。

3)近3年正式出版过著作、译著(独立或第一作者)或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本条所涉及的时间以当年下发的导师遴选通知的时间为界点。

(四)兼职导师的业绩条件:

兼职导师是指可以独立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校外导师。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可选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校外人员作为兼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的业绩条件应不低于校内导师要求。

第九条导师遴选程序:

(一)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学院的导师队伍建设及招生情况,下发遴选工作通知,启动相关工作。

(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申报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点(领域)所在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与申报内容相一致的佐证材料,校外人员的业绩材料需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审核。教学学院组织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材料公示。教学学院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五)学位点签署意见。学位点(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材料审核意见,结合学位点发展需要,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进行评审。根据学位点发展需要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导师的名单并排序。

(七)拟新增导师名单公示。各教学学院将拟新增导师名单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八)研究生院核查。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各教学学院报送的相关人员材料进行核查。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请人的材料,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等于或大于参会委员2/3的方为通过。研究生院对表决通过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十条导师遴选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按需设岗、择优上岗、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一人最多能申请两个一级学科(含原有学科)的导师资格;如果是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最多能申请三个方向(含原有方向)的导师资格。对原担任的学科(方向)可以申请放弃。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原则上不能相互兼任。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第十二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在首次遴选导师时,各研究方向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以学校最终上报的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为准)可直接确认为该学位点导师。

第四章导师管理

第十三条导师管理实行岗位聘任制,评聘分开。通过建立导师培训、上岗资格审核、聘期考核、奖惩等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导师上岗资格审核与聘任:

学校于每年6月份对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审核,审核通过,方能参与下一学年的导师与研究生互选。学校公布师生互选结果并发文聘任导师,聘期为3年。

第十五条导师培训: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与研修制度。所有导师都必须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一)通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专家讲座、导师经验交流、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不断提高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水平与能力。

(二)新增列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招收研究生。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培训者,须向教学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教学学院应建立本学院导师培训和研修制度,制定3年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学院学位点建设情况和导师队伍情况,做好导师培训和研修年度计划报研究生院和学校人事处。

(五)研究生院将对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学学院导师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教学学院导师培训不达标者,减少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导师培训个人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导师,须有国内外高校进修或访学的经历且时间不少于1年。受聘为导师时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在一个聘期内完成,否则聘任期满即解聘,取消其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六条导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任务。如因公出差、进修或出国访学等,应在离校前安排好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安排,经教学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教学学院应安排本学位点导师代为管理相关研究生。离校一年以上且无法对研究生进行指导的,教学学院应做好研究生和导师工作,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导师年龄超过57周岁,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八条导师考核与评价:

(一)导师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机制。学校对导师的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教学学院对导师的考核由学院组织。

(二)教学学院对导师的考核每学年组织1次,每年的6月份开展。

1.导师在教学学院组织的学年度导师考核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1)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人(次)及以上在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或有1人及以上未能通过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者。

2)未完成上一年度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要求(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为准)者。

3)无正当理由连续2学年没有为研究生开设本学科(专业)课程或课程专题讲座者。

4)连续2学年没有外出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者。

5)连续2学年没有为研究生做学术报告者。

6)有1名及以上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毕业或获得学位者。

7)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无法指导研究生;因年龄问题无法完整指导完一届研究生;离校时间超过一年或已调离学校且无法指导研究生者。

8)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且未到国内外高校进修或访学1年以上的导师,未按学校规定完成进修计划者。

9)在教学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点建设等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工作消极者。

2.导师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学年上岗资格条件。考核合格且有在研课题和经费可进入下一学年师生互选;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学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当年新增选导师可直接进入当年师生互选。

3.教学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导师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三)导师3年聘期届满时应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价,考核一般在9月份进行。学校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及奖励。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将视情况做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四)导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从情况出现时起的下一学年开始停止招收1届研究生:

1.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人(次)及以上在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或有1人未能通过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2.未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以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的为准);

3.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没有为研究生开设本学科(专业)课程;

4.有1名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毕业或获得学位者;

5.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无法完成指导研究生工作者;或离校时间超过一年且无法对研究生进行指导者;

(五)导师连续3年没有招到研究生者,终止其导师资格。

(六)导师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学术上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教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有1人次及以上的学位论文被电子检测、论文盲审或举报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剽窃他人成果者;

4.聘期内指导的研究生有2人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毕业或获得学位者;

5.在研究生教学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考试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6.连续2年教学学院导师学年度考核工作中认定为不合格者;

7.根据《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在全省研究生指导能力评价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七)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一年后可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经评估达到“合格”以上,可重新招收研究生。终止导师资格的导师,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下一年度的导师遴选。取消资格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按所在学科、专业进行划转,2年以后,符合条件者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经考核合格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为:一年级20课时/生,二年级50课时/生,三年级50课时/生。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以当年的831日为时间界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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