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MPAcc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为保障MPAcc项目的教育质量,为MPAcc项目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践条件,按照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MPAcc校外合作导师聘任资格
校外合作导师申请人员的研究方向(或主要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的培养方向一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报名申请: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务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士,工作经验可放宽至3年以上);
2.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务等相关实务工作的人士;
3.在企业及金融机构担任高管、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职务;
4.在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的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MPAcc教育中心核查并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向MPAcc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发放聘书。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接受学生并指导MPAcc学生的实习工作,承担有实践要求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3.为MPAcc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提供支持,为学位点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管理和考核
1.MPAcc教育中心负责对校外合作导师的日常管理。
2.MPAcc教育中心应创造条件让校外合作导师开展实质性工作,对校外合作导师进行相关培训。
3.MPAcc教育中心每个聘期需对校外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校外合作导师在聘任期内,可使用“赣南师范大学MPAcc校外合作导师”称号。
2.校外合作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
3.校外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赣南师范大学MPAcc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MPAcc教育中心
2016年9月10日